东北新闻网、北斗融媒讯 本想去银行存钱却被劝买了保险,缴完全部保费后却又被保险公司告知中止合同。这段经历直接给沈阳市民景阿姨整懵了。几万元的保费一进一出看似没有损失,但是三年的利息却打了水漂。
银行与保险公司出现双重标准
据景阿姨老伴闫大爷介绍,妻子是盲人,2020年3月28日,她在沈阳市建设银行珠江支行办理存款业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推荐了一款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保险规定,投保人前两年缴费6万元,五年后可享受分红。
随后两年,景阿姨按约定缴纳了6万元保费。2022年11月,景阿姨却被阳光人寿客服经理告知,因投保人眼睛失明不符合要求,保险单要终止。
景阿姨买保险的时候眼睛就已失明,为何现在又要以此理由终止保险合同呢?
在景阿姨的保单健康信息告知栏中,关于是否患有视力障碍等疾病的选项中,选择是"否"。闫先生介绍,自己老伴眼睛看不见,保单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帮忙填写的。
"客服经理说我虽然保不了,但可以给儿子买一份,但前提是我的保险必须先终止。"闫大爷介绍,在他和景阿姨还不明白怎么回事的时候,就签署了终止协议。哪知道这6万块钱放在保险公司三年,眼看要拿到分红了,却被告知终止保单。这笔钱如果放在银行,三年的利息就有5、6千元,这笔损失让两位老人难以接受。
闫大爷随后找到阳光保险维权,希望能赔偿损失,协商多次无果后将情况反映到了东北新闻网北斗民生帮。
客户经理:如何处理等公司结果
对此,阳光保险客户经理张经理表示:"保险不是我卖的,我只是负责售后。目前投诉已经上报至公司,正等待处理结果。"
建设银行珠江支行李经理表示,银行确实代理过阳光人寿臻爱倍致终身寿险,当时是什么情况需要核实。
律师:保险公司无权终止合同
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终止保险合同?对此,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刘强律师表示,在保险人明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继续接受投保人保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应继续履行保险合同并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承保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景女士眼睛失明,该视力障碍疾病为明显外观,保险人应当知道。且三年来,景女士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全额缴纳了保险费,因此阳光保险应该继续履行保险合同。
在记者发稿前,闫大爷向记者反馈,阳光人寿已答应向景阿姨给予5000元赔偿。